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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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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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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兴湘学发[2004]4号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院内外科技、文化、卫生服务等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党和政府“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政策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解决学生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院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二)、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坚持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院有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精神,负责拟草、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和制度;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协助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督察和考核,统一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等;

    (三)、筹集、募捐勤工助学基金,积极开拓院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院内勤工助学基地,主动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处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纠纷;

(五)、鼓励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总结表彰先进,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经费;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三)、社会赞助资金;

(四)、其它。

    第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使用并具体操作落实。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必须真正用在学生身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助学金挪作它用,要保证专款专用。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代表学院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院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九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年3月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学生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学期。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在设立院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审批表》和《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审批表》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发布招聘通知,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时,必须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在同一时间段,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第十二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建设银行卡号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对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提供考核办法,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用人单位依据考核办法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固定岗位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者,由用人部门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报表》,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将勤工助学补助付入学生的建设银行卡内。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降低发放标准或不发放补助,经过帮助教育不改者,可以辞退。

    第十六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补助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每小时的补助不超过5元;

    (二)、每天的补助不超过20元;

    (三)、每月的补助不超过200元。

具体可参考下列标准支付:

    (一)、临时岗位勤工助学补助

学生参加临时性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超过5元,每天不超过20元,每个月不超过150元。

(二)、固定岗位勤工助学补助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最高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工资标准可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勤工助学基金的多少和生活物价水平的变化等作适当调整。

(四)、对被学院认定的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上浮20%-40%支付工资报酬。按特困生上浮40%;贫困生上浮20%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补助标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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