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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手续办理的规范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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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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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为保护广大毕业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办事, 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学校签章认定的印有统一编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得使用其他人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丢失不补,如有损坏,以旧换新。

2、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口头形式的协议和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准备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备注。毕业生未告知、未经协商由于研究生录取或专升本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5、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交协议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时,按违约处理。

7、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有用人单位与协议一致的签章),并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重新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继续择业;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要及时报告本学院辅导员老师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以便共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8、《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意见等栏目不能为空,也不能只签字而无公章,为了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可要求用人单位尽量详细的提供协议书的信息。如没有公章的协议书是不生效的,也不能开具《就业报到证》。

9、备注栏: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口头协议不受保护。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一般应有毕业生本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是附加页贴上去的附加协议,须用人单位加盖骑缝章。

 

二、毕业生办理报到证

《报到证》由原来的《派遣证》转化而来,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报到证》一式两联,毕业生持上联到用人单位报到,下联由学校贴装入毕业生档案。《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1、初次办理。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地点设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各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办理时学校要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并经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原件等。日常个人办理的时间一般从7月初开始。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毕业生个人办理《报到证》,办理时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或回原籍申请)、毕业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

 

2、遗失。 毕业生自签发《报到证》之日起一年之内遗失《报到证》,经本人申请、登报申明作废,交所在学校审核、盖章,方可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新补办。补发的《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办,原同号《报到证》作废”字样。签发一年以后遗失《报到证》的,不予补办。按有关规定,由毕业学校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证明。

3、改办。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经学校报主管部门核定形成就业方案之后办理的《报到证》,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但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且在择业期内,遇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办:①错派,没有这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经撤消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②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③毕业生违约后要求重新改办的;④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等。改办时须提供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退函、毕业证书原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原《报到证》和新单位的协议书或接收函。

自毕业生派遣报到后,时间超过一年,不再受理改派,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新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移动转入,或通过工作调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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